东莞市参保单位2020年2月社保费进行退费处理的通告
发表于 2020-03-04 浏览:
文章导读: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减轻企业负担,近期国家和省、市都分别出台了多项惠民惠企举措,包括阶段性减免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减轻企业负担,近期国家和省、市都分别出台了多项惠民惠企举措,包括阶段性减免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及阶段性延缴的政策《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为加快落实我市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和延缴政策,迅速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现我中心决定对用人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额统一作退款处理,并按原扣费路径退回到参保单位的缴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申请。针对本次退款的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退款范围
(一)单位范围
本次作退款处理的单位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无雇工)和村社区),不作退款处理。
已在2月办理社保注销单位不作退款处理。
(二)时间范围
对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的应收社保费进行退款,不含补收金额,即费款所属开始年月和费款所属终止年月为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保费。
(三)险种范围
进行退款的险种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四)退款金额范围
退款的金额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应收金额。按照政策应只减免单位缴费,但由于政策同时明确可给与延期缴纳(含个人缴费),因此一并退回。
(五)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剔除以下人员不作退款处理:2020年2月份办理退休、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失业金和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死亡待遇、转出的暂不退款,下来将根据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再退回其单位缴费部分。
二、退款的时间
本次预计2020年3月1日前退回,请注意查收。
三、退款后的补收处理
根据社保费减、免有关政策,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仍须缴纳。大、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用将按规定划型后再行补收。在疫情期间,参保单位需申请延期缴费的,请在3月10日前通过登陆东莞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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